扶风县论坛
7月24日,宝鸡扶风县屈先生反映称,扶风县杏林镇涝池岸小学教师醉酒驾车经过国道扶风县杏林西坡村大沟组T型路口与父亲骑行的自行车相撞,经送医不治身亡。目前当地警方及纪检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死者大哥屈先生说:“我们在杏林镇西坡村居住,7月15日7时许,弟弟骑自行车出门(由西向东)在经过国道三家堡商店附近时候,被一辆轿车撞到,医院后不治身亡。肇事者为扶风县杏林镇一名小学老师葛某某,同车的其他两人均是杏林镇教育组公职人员。
据知情人透露称,7月14日晚,扶风县杏林镇教育组杨某某组织肇事司机葛某某等人约在县城聚餐,当晚也住宿在县城。次日7时许,在酒精未退的情况下,葛某某等人驾车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者儿子屈亮说:“父亲,今年54岁,家里基本靠父亲支撑,母亲多年来患有难治性癫痫病,生活不能自理,家里还有一个78岁的奶奶。出事之后,我返回老家,照顾家里两位老人,工作也没法再干。
记者从家属提供7月15日《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显示,肇事司机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5.38mg/mL。7月22日,经二次复检《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83.91mg/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属醉酒驾驶行为。
7月23日,华商报记者从扶风县教体局获悉,葛某某确系是一名小学教师,此事县纪委已介入调查。扶风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在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中队进一步侦办当中。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公职人员酒驾的,触犯了《刑法》第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又因公职人员撞人致死的,又触犯了《刑法》第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交通肇事罪吸收危险驾驶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赵良善表示,公职人员除了面临上述刑罚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益。”公职人员还将面临开除公职及开除党籍的处分,即“双开”的处分。被撞身亡的死者家属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侦办,死者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汶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