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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系精读中国史连载,《秦汉史话》连载21,欢迎收看。
01、推恩令,诸侯王势力走向末途
汉武帝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使他周围集中了一些谋臣,主父偃就是其中一人。武帝元光元年(前),这位学长短纵横术、仕途坎坷的齐国人,乃西入关先经卫青推荐,后来又亲自上书阙下,终被拜为郎中。在此期间,他几次上疏言事,一年中四次迁官,最后官至中大夫。
主父偃上书最受汉武帝赏识的,就是提出行推恩之令,以削弱诸侯王势力的建议。
在汉武帝之前,解决诸侯王离心力量恶性发展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文景时实行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即通过剖裂封国而达到削弱其力量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办法只能暂时抑制诸侯王势力的发展,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诸侯王的离心倾向。
一是景帝时实行的“削藩”的办法,即剥夺诸侯王的封国,直接收归汉廷中央统辖。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却使汉廷与诸侯王之间的矛盾表面化,激起了七个诸侯王联合起兵反抗。因此,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在措施上稍有改变,即主要实行“众建诸侯”与剥夺“治国”权相结合的政策。这种政策对限制和削弱诸侯王势力,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诸侯王的问题远没有解决。
汉景帝末年,诸侯王尽管“惟得衣食租税”,却仍然有26个封国存在。这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无疑是一大障碍。用主父偃的话说,“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今以法割削,则逆节萌起,前日晁错是也”。这种情况与“古者诸侯地不过百里,强弱之形易制”相去甚远。
言外之意,当时的诸侯王势力,依然是汉廷的隐患。所以主父偃建议行推恩之令,汉武帝立即采纳他的意见。
所谓“推恩”,即“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规定在封国之内,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还可以将封地分封子弟为侯,由汉廷定封号。因为“诸侯子弟或十数,而适(嫡)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地之封”,所以令诸侯以私恩分子弟,不但诸侯王剖裂封国的阻力小,而且其子弟也“喜得所愿”,而汉廷既可以得到“施德”的美誉,又可以达到“实分其国,必稍自削弱”的目的。这真是一项皆大欢喜的措施。
这项推恩分子弟的措施,在武帝元光末年,即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据《汉书·王子侯表》记载,武帝元光五年(前)正月,封河间献王子明为兹侯。元光六年(前)七月,又有长沙王子四人封侯:苍封安城思侯、成封宜春侯、党封句容哀侯、福封容陵侯。元光六年后九月,楚安王子成封杏山侯、不害封浮丘节侯。武帝元朔元年(前)十月,鲁共王子将封广戚节侯。元朔元年十二月及正月,又有江都易王子五人封侯。他们是:蒙之为盱台侯、胥行为胡孰顷侯、缠为秣陵终侯、定国为淮陵侯等。上述五王十三子封侯,实际上使主父偃的建议具体化,成为大规模实行诸侯推私恩分子弟的前奏。
武帝元朔二年(前)正月,汉武帝以梁王、城阳王愿以邑分弟,正式下诏说:“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又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
这一诏令把诸侯推恩分子弟引向高潮,一时侯国如雨后春笋遇及各地。据统计,汉武帝时期所封的王子侯,共计人。其中,元光末年7人受封;元朔年间受封者达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又有44人受封。
可见汉武帝大规模实行推恩封侯,主要是集中在元朔年间,尤其元朔二至四年成为推恩的高潮。其特点是进程迅猛集中,有时甚至在一天之内,竟有24人同时封侯。
推恩令实行之后,“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形成侯国大量繁衍的局面。根据《汉书·王子侯表》记载,最早推恩子弟的河间王国,就分封了12个侯国。其余诸侯王国推恩情况不等,多则分封33个侯国,如城阳王国。少者也封了一二个侯国,如梁王国和楚王国。一般都分封十余个侯国以上。连边远的长沙王国,也分封15个侯国。
诸侯王子弟大量封侯,即所谓“支庶毕侯”,是武帝时特有的现象,也是汉初封国制的变化。值得注意的,这些由诸侯推恩分子弟、由汉廷“定制封号”的侯国,从此则脱离诸侯国,而“别属汉郡”。问题很清楚,这是汉武帝借“推恩”为名,而行削夺诸侯王封国之实,本质上与汉景帝“削藩”无异,但是方法上比“削藩”力夺却略胜一筹。
其结果,诸侯国“自分析弱小”了,而由汉廷直接统辖的郡县则不断扩大。到汉武帝后期,汉廷直辖的郡达80余郡之多,与汉初仅仅控制15个郡相比,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这些汉郡“形错诸侯间”,形成“犬牙相临”的局面,往日诸侯国“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的状况被打破了。所以汉武帝行推恩之令,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无疑是一项十分有力的措施,也是诸侯王势力走向末途的转折。
除此之外,对有罪的诸侯王,即削夺其封国。如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因谋反国除为郡,就是一例。前述原淮南王刘长死后,汉文帝三分其地,封其子刘安为淮南王、刘勃为衡山王、刘赐为庐江王。景帝前元四年(前),又徙封刘勃为济北王,改封刘赐为衡山王。
到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蓄谋叛乱已久。他在封国安抚百姓,招致宾客数千人,制造攻战兵器,以金钱收买郡国,准备举兵谋反。他的弟弟衡山王刘赐,得知淮南王阴谋叛逆,本想聚集宾客响应,又怕淮南王并其封国。于是,刘赐令其子作兵车锻矢,刻天子玺和将相军吏印,也准备谋反。他们的阴谋败露之后,刘安与刘赐先后自杀,他们的封国被削夺为郡。
汉武帝在平定刘安、刘赐谋反之后,为了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诸侯王势力,乃颁行“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所谓“左官",指诸侯王国的官吏。它本身包含有降秩左迁的贬抑的意思。
“左官律”的具体内容,史无明文,后人对它的解释很多。其内容大概与贬低诸侯王国政治地位,规定王国官员不许享受某种政治待遇有关,如不准王国官员宿卫京师或调迁时受某种限制。
"附益法”主要是从经济上对诸侯王加以限制,不许汉朝官吏背正法而厚私家,即禁止为诸侯王聚敛资财,阿媚王侯。
此外,还有“阿党法”,规定王国官吏对有罪的诸侯王如不举奏,即以阿附党同罪论处。这是对诸侯王势力加强控制的法令。
到汉武帝后期,又以"酎金”不合规定,大量削夺王侯的爵位及封地。根据汉制,每年八月要举行宗庙大祭,王侯必须献黄金助祭,称为"酎金”。如果所献酎金斤两不足、成色不好则“王削县、侯免国。武帝元鼎五年(前),汉武帝以酎金不合规定为理由,削夺了人的爵位。丞相赵周因没有举发酎金不足而下狱治罪,最后在狱中自杀。
总之,继续削弱诸侯王势力,以加强中央集权,是汉武帝时期一项重要的政策。汉武帝既颁行推恩之令,又采取其他有力的措施,从而削夺诸侯王广大封土。这种恩威兼施的政策,基本上解决汉初以来长期未得解决的诸侯王势力的问题。
汉武帝以后,虽然诸侯王国继续存在,但是它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已经失去汉初原有的活力了。
02、中朝预政,相权大大削弱
汉武帝是一位有作为的帝王。他在位期间曾通过改革职官制度,造成西汉皇权极盛的时期。对于一切妨碍行使皇权、削弱皇权的事情,汉武帝都不能容忍。他登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大小官吏任免的大权,可谓权倾朝野。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曾经问田蚡说:“君除(任命)吏尽未?吾亦欲除吏!
他一语道破了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表明汉武帝不满丞相权柄之重。其实在汉初的政治生活中,这种冲突现象屡见不鲜。它根源于汉初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
汉初承袭秦制,以丞相辅佐皇帝,总领朝政事务,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是西汉建立初期,丞相多由开国勋臣出任,地位显赫异常。丞相不仅总领百僚,有权任免官吏、考课吏治、甚至诛杀犯官,而且直接参与朝政决策、制订法律政令,对皇帝所作的决定,甚至可以拒不执行。
丞相权势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相权与皇权之间的矛盾,当然就不可避免了。从此君臣间相互猜忌发展到表面化。
如刘邦晚年,在平定英布叛乱后回到长安时,萧何因长安地窄,建议开放皇家的上林苑,允许百姓开垦其中的荒地。这本来是丞相的职责,刘邦竟怀疑萧何接受了商人的贿赂,企图讨好百姓,收买民心,因此把萧何下狱治罪。
再如,吕后要封诸吕为王,询问右丞相王陵,王陵便以白马盟约为由,不同意封诸吕为王,对吕后的意图表示公开抵制,结果被夺去相权,迁官为少帝太傅。
又如汉文帝时,丞相申屠嘉入朝,文帝的宠臣邓通有恃无恐,对申屠嘉怠慢无礼。申屠嘉当面指摘汉文帝说:“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文帝只好表示:“君勿言,吾私(戒教)之。”但是罢朝之后,申屠嘉不顾文帝的要求,竟行使诛罚之权,以不敬罪召邓通到丞相府,命令属官立即行斩,逼得邓通连连磕头请罪,头上鲜血直流。这时,文帝派人持节召邓通,才救了他的一条命。
汉初丞相权力超越皇权的现象并非少见,它反映了皇权的削弱。上述武帝对田蚡“权移主上”所表示的不满,正是这种矛盾的延续,也预示削夺丞相权力将不可避免。
汉武帝强化皇权的步骤,首先把军国大政的决策收归内廷,使丞相为首的外廷只能承旨受命,成为执行内廷决策和处理一般政务的机构,因而汉朝中央形成中外朝两套朝官的局面。
汉初以来的官僚制度,至此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
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中朝的形成。所谓“中朝”,又称“内廷"。它是由侍从汉武帝左右的一些尚书和内侍组成。
尚书原是少府的属官。汉初的尚书,职掌文书,传达诏令等。汉武帝利用它作为中朝的办事机构,尚书改由宦者充任,尚书令称为中书谒者令,又置仆射为尚书令之副。大约在汉武帝时期,由于朝廷多事,开始设尚书四人,分四曹各司其职。这就是“常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一作户曹)尚书,主庶人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四夷事。”汉武帝以后,尚书的职权不断扩大,地位也日益显要。
汉武帝又通过贤良对策、官员荐举或自荐的方式,身边集中了一批近侍之臣。他们由庶僚加衔侍中、诸曹、诸吏、给事中,从而成为入侍武帝的内臣。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称:侍中可以出入禁中;诸曹受尚书事;诸吏得举法;给事中掌顾问应对诸事。他们名为侍从之臣,实际参与朝政谋议,执行中朝的政令决策,成为显赫一时的中朝官。
这些中朝官员的秩位并不显要,但是身份特殊,尤其侍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参与军国大事的谋议,有时奉命与朝廷公卿大臣论辩,以至面折庭争而数拙大臣。其中严助、朱买臣、吾丘寿王、主父偃等人,都直接参与政事。
如汉武帝即位不久,因吴王之子刘驹的挑唆,闽越发兵围攻东瓯。当东瓯向汉廷告急时,汉武帝征求太尉田蚡的意见。田蚡认为越人互相攻击是常事,不主张出兵援救,结果遭到严助的责难。汉武帝派严助持节发会稽兵,但因为没有符验,会稽郡守拒不发兵。严助当即斩杀一司马,说明天子的意图,便发兵渡海救东瓯。
那时严助为中大夫加“侍中”,即以汉武帝近侍之臣的资格,直接参与军政大事。
又如汉武帝时,为了抵御匈奴南下,曾下令北筑朔方之郡。御史大夫公孙弘认为,这是“罢(疲)弊中国以奉无用之地”,几次进谏汉武帝罢之。汉武帝指使朱买臣责难公孙弘,历数利害十条,公孙弘无法回答,只好表示“山东鄙人,不知其便若是”。
当时朱买臣为中大夫,“与严助俱侍中”,论职位在御史大夫之下,却以“侍中”的身份参与决事。
后来公孙弘迁官丞相,曾奏请“禁民不得挟弓弩",结果吾丘寿王上书驳斥,汉武帝责问公孙弘,公孙弘只好拙服。吾丘寿王如此气壮,也是职为光禄大夫加“侍中”,即凭借中朝侍从之臣的身份。
那时候,还有一些皇亲以侍中发迹,他们奉命统兵主征伐之事,官至将军之位加号大司马,荣宠倍加。如卫青、霍去病,就是二例。《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武帝元狩四年(前),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当时的大将军卫青、骠骑将军霍去病均获此殊荣。他们不仅领兵征战,又是皇帝的亲信,成为中朝最受尊宠的武官。
西汉大司马大将军的权势,即由此起家,而且日益显达。到汉武帝末年,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受遗诏辅少主,地位尊崇无比。汉武帝以后,其权势更加扩大。
汉武帝利用近侍文武之臣,组成中朝,并通过中朝预闻政事,左右政局,从而掌握一切朝政大权。在这种情况下,以丞相为代表的“外朝”,只能垂手听命。上述中朝官数诎公卿,就是极其生动的例子。
从此,丞相权力大大削弱,其地位一落千丈,甚至遭遇杀身之祸。汉武帝之前,在任的13位丞相,无一人因罪而被处死。到汉武帝时期,前后出任丞相同样是13人,但境遇截然不同。那时丞相遭到谴责、嘲弄是常事,被黜免也不乏其人。
汉武帝彻底掌权位后30年,更是喜怒无常,丞相被任意摆布、杀戮者层出不穷。那位不学无术的田千秋,居然“以一言寤意”,获得了汉武帝任相封侯的奖赏。这种异乎寻常的怪事,连东汉史学家班固,也说“世未尝有也!”
然而在这30年间,更多的丞相则被治罪处死。当时任丞相的七人中,李蔡和严青翟因罪自杀;赵周、公孙贺、刘屈麾下狱处死;只有石庆淳谨而善终其位,但是经常受到谴责。还有田千秋任相不到两年,汉武帝即已病死,也是一位未遭不幸的丞相。
那时丞相仕途如履薄冰,在位的丞相心有余悸,不得不辞职以保全性命。丞相公孙弘和石庆,都先后表示:“愿归丞相侯印,乞骸骨归”。这个曾经显赫一时的丞相的职位,竟被视为危身的祸根,落到了无人肯出任此职的地步。公孙贺被拜为丞相时,竟然如丧考妣,“顿首涕泣”,拒不接受丞相的印绶。
随着丞相权力的削弱,朝政大权转归中朝,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愈益变成处理行政事务的机构。当时的外朝又称“外廷",包括丞相至六百石的官员。在汉武帝时期,外朝机构变化较大,各种机构相继扩充,名称也多有更改。这是由于汉武帝经略文治武功,朝廷事务日益增多的缘故。
其中,只有太尉一职例外。武帝建元二年(前),太尉田蚡免官之后,此职一直未再设置。前述武帝元狩四年(前),汉廷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说明“大司马”之衔,在当时只是一种尊荣的加号而已,并非践行太尉之职。从实际情况看,那时的大将军卫青、骠骑将军霍去病,都冠以大司马之号,但是他们主要的职责,仍然是统兵征战,与原来的职权无异。大司马职权的变化,是在汉武帝以后。可见太尉一职,终武帝之世,一直是省官的。
外朝其余机构,则不断扩充,情况不尽相同。如汉初的郎中令,武帝时更名为光禄勋。其属官中大夫,更名为光禄大夫。光禄勋主宫内事务,机构相当庞大,仅属官郎的员数,就多至千人以上。武帝建元三年(前)初置期门,职掌执兵送从,人数也达千人之多。至武帝太初元年(前),又增设羽林掌送从,后更名羽林骑,其员数也不在少数。期门和羽林,都属光禄勋。
又如掌皇室财政的少府,本来机构就庞杂,属官名目繁多。到汉武帝后期,少府属官更名的很多,而且增设不少丞。如掌戈射的佽飞(即左戈),就有九丞两尉;掌御饮食的太官,也设有七丞。其机构之杂,员数之多,可见一斑。
再如执掌国家财政的治粟内史,汉武帝时更名大司农。随着武帝时期财政经济政策的改变,大司农的机构及员数也相应增加。其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郡国又有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还有搜粟都尉之设,等等。其中如盐铁官和均输官,显然都是武帝元狩年间至元封年间,才分别增设的。
武帝元鼎二年(前),又增设水衡都尉,掌上林苑,有五丞。其属官有十六官长、丞。还有八校尉、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驸马都尉(掌驸马),也都是武帝时新增设的。
至于机构名称的变更,就更多了,有的已如上所述。还有,如掌诸侯王及少数民族入朝礼仪的典客,更名为大鸿胪;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更名执金吾;掌治京师的右内史,更名京兆尹;掌列侯的主爵都尉,更名右扶风,等等。它们的属官与汉初相比,都不同程度有所增加。
汉武帝时期,对地方行政的控制,也日益加强。汉初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郡国并行制,汉朝中央所控制的郡县,仅仅15个郡而已。到武帝时期,由于诸侯王势力逐步削弱,郡县两级制随之扩大。那时形式上王国及侯国依然存在,但已名存实亡,地方行政制度则以郡县制为主。到汉武帝后期,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加以吏治的败坏,汉廷对地方行政的控制愈益加强,相继设置十三州刺史、司隶校尉等。
汉武帝是一位雄才大略的帝王。他所推行的集权政治的政策,大大加强了汉王朝的政治力量,使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达到了鼎盛的时期。它有利于汉家政权的巩固,有利于多民族的国家的统一,对加强汉朝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03、稳定编户,抑制豪强
自从汉武帝即位以来,由于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加速了农民的贫困和破产。因此抑制豪强地主的发展,扶持小农的经济地位,稳定在籍编户之民的人口数,无论是保证汉廷赋役来源,还是巩固统治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汉武帝即位以后,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侈靡成为当时的社会风尚。汉武帝的舅父田蚡,在长安建造的宅第,富丽奢华居诸第之首。所霸占的田园,都是肥沃之地。他广搜器物,为之购物的人往还郡县,不绝于道。田家前堂罗列钟鼓,竖起曲柄之旗,以炫耀他的权势。后房妇女,数以百计。他收取所献的珍物,不计其数。
像田蚡这样的贵族官僚,在当时并非少数。他们生前奢侈腐化,死后仍然不忘享乐。中山靖王刘胜死时,所用金缕玉衣,就是用金丝和玉片编制而成的。随葬大量珍贵器物,达两千余件之多。由工商业起家的一般豪强地主,凭借其雄厚资财,畜养大量奴婢,与贵族官僚相比,其奢侈并不逊色。
汉武帝时期奢靡之风日盛,就更加刺激贵族官僚地主、豪强地主对于财富的追求。酷吏宁成宣称:“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财富增殖手段的土地,便成为势家、豪富梦寐以求的猎取的对象。汉武帝初期,土地兼并加剧,巧取豪夺的手段,也变本加厉。
比如,田蚡对于土地的掠夺,连外戚也不放过。窦婴在城南有一片土地,田蚡曾经企图强占,窦婴怒斥说:“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相夺乎!”
像田蚡这样的官僚势家,对失势外戚尚且如此,对一般农民更可想而知了。衡山王刘赐掠夺民田,甚至采取“坏人冢以为田”的办法,即以毁坟强行霸占土地,简直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一般官僚对土地的贪婪,比起贵族和外戚,其虎狼之心并无减色。原酷吏宁成因罪逃归乡里,以除贷方式占有陂田千余顷,役使贫民数千家,几年间竟拥有家产数千金。宁成既霸占大量土地,又控制数以千计的贫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成为独霸一方的大豪强地主。
如果说,文景时期的官僚势家,与一般豪强尚有区别,那么到汉武帝时期,这两者的勾结和合流的趋势,则愈来愈明显了。曾经任燕相的灌夫,“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他霸占大量陂池田园,宗族宾客横行颍川,是个作恶多端的豪强势家。颍川流传这样一首儿歌:“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表达了人民对豪强地主的切齿痛恨。
豪强地主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就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成千上万的农民纷纷破产。他们或者变为流民,转徙各地,使流民数量不断增加。他们或者沦为奴婢和僮仆,成为豪强地主、富商大贾的附庸,以至有的豪富的家僮,达数百人或千人之多。其影响所及,使在籍的编户之民锐减,汉廷的赋役来源减少,统治秩序的稳定也遭到破坏。
因此,抑制豪强地主的发展,成为一项势在必行的政策。汉武帝在不改变赋役制度的情况下,利用专制皇权的政治力量,对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加以抑制。主要措施如下。
其一,迁徙豪富。这是一项“强干弱支”的措施,自从汉初实行以来,“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终西汉之世没有改变。建元三年(前),汉武帝继续推行这种政策,并“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在当时,所赐“钱二十万”之数,相当两个中产之家的资产,另外还给予大量的土地,实际上这是采取经济抵偿的办法,解决汉廷与豪强之间的矛盾,以缓和局部地区的土地兼并。
元朔二年(前),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汉武帝的近臣主父偃建议:“茂陵初立,天下豪桀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汉武帝从其计,下令将郡国豪杰及资产在三百万以上者,通通迁徙茂陵。
这次迁徙的对象,不局限于豪富,山东大侠郭解,也属被迁之列。有人替郭解申辩,认为他家贫,不合所迁之限,却被汉武帝驳回。据载,郭解被迁时,“吏恐,不敢不徙”。甚至有些人集资于余万送给他,也被县掾杨某从中阻挠。可见这次迁豪明显带有强制性,与“募徙”的性质似乎不完全相同。
被迁豪富的家产如何处理,史籍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这些大的豪强地主被迁离原籍,可以暂时改变该地区土地集中的状况,延缓一部分农民破产的过程。
与此同时,对那些横行郡国,犯禁作恶的豪强,汉武帝选任一些酷吏,予以严厉镇压。如酷吏义纵为河内都尉,到任即族灭豪强穗氏之属。汉武帝在镇压淮南王、衡山王谋反时,死者达数万人,其中也包括许多豪强。酷吏王温舒迁河内太守,上任即“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大的灭族,小的处死,家产全部没收,血流十余里。
汉王朝在抑制豪富过程中,从经济抵偿,到强制迁徙,到严厉镇压,前后政策不尽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措施在局部地区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延缓土地集中的过程。
尽管如此,从当时被迁和被打击的对象看,主要集中在大豪强和犯禁豪强两种,至于数最更多的中小豪强地主,并未受到打击。因此,抑豪虽然步步升级,但是土地兼并始终没有停止。当时的名儒董仲舒,针对农民不断破产的惨状,曾经上书汉武帝,呼吁“限民名田”,“塞并兼之路”,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其二,经济限制。这是指对豪富占田数量的限制。从汉武帝在元封年间,曾颁行考察地方治状的六条监察条例看,其中第一条规定,不许“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对豪强所占田宅立限,不准超越规定的限度。这说明最晚在汉武帝中期以后,抑豪则转以立法的形式,试图从经济上限制豪强地主的发展。这种限制占田数量的规定,如果真正实行,受到限制的,恐怕只能是中小豪强地主。而从汉武帝后期流民数量剧增的情况看,立限的做法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充其量只是延缓农民的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既要负担繁重的赋役,甚至受到豪强地主“十税其五”的地租剥削,一旦遭到天灾人祸的袭击,往往出现大规模的破产流亡。武帝元狩三年(前),山东遭受水灾,受灾的贫民达数十万人之多。这些破产的贫民,一旦变为“自由”的流民,势必造成编户之民减少,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汉廷赋役来源减少,甚至使阶级矛盾激化。因此募徙贫民实边,与抑豪并行不悖,成为汉武帝时期又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
元朔二年(前),汉廷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前),又徙关东贫民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共72.5万人,由朝廷供给衣食,帮助安置家业。
元鼎六年(前),汉廷分武威、酒泉二郡,增置张掖、敦煌二郡,即河西四郡,并移徙内地居民,充实新置边郡。
汉武帝大规模迁徙贫民实边,既有利于开发边郡地区,又促使大批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从而扶植数以万计的自耕农。这对于稳定统治秩序,扩大财政经济来源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