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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城区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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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城区停车泊位实行

收费管理的公告

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提高城区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规范县城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扶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府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县城区符合条件的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区域详见路段公示牌。

二、实施主体

依法获得扶风县城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负责城区停车泊位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三、实施时间:自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收费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每日8时至21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日8时至19时,夜间不再收费。

五、收费标准

按路段分别实行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两种模式,具体如下:

(一)计时收费

1.区域:西大街、北大街、北一路、北二路、周礼路罗马花园以西、西一路北段、西二路、东二路、环城东路、中心广场路、东大街东二路与东大街十字以西段、南大街、南一路好德十字至老实人十字段、南二路、南三路、老区

2.标准:实行累进式收费方式,停放时间20分钟及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的按车型分类收费: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前2小时收费2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再加收1元;大车(8座≤客车≤19座)前2小时收费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再加收2元;超大型车(客车≥20座)前2小时收费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再加收3元;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每小时收费1元。

(二)按次收费

1.区域:西三路北段、医院以东、东大街东二路与东大街十字以东、南一路二中至好德十字、南一路妇幼保健院至天然气公司路段、西一路南段、西三路、环城南路、住建局门前

2.标准:停放时间20分钟及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的按车型分类收费。

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每次收费2元;大车(8座≤客车≤19座)每次收费3元;超大型车(客车≥20座)每次收费4元;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每次收费1元。

六、减免规定

执行公务活动的*用车辆、警用车辆、执法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含电力、供水、供气、通讯、市*工程、园林绿化等抢险作业车辆)和其他特种车辆(含救护车、消防车、环卫车、殡仪车、邮*车等)免费停车。

七、禁止载货车、工程车、农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公共空间(地)设置、撤销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

九、请市民群众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规范有序的城区车辆通行停放秩序。

十、对违反《扶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停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扶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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