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居住环境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市委、市人民*府决定开展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综合治理。
此次治理范围是: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东至东江镇*府地段,南至南环路地段,北至长排村、加辽村地段,西至市通机厂地段。具体包括:1.东江收费站至百旺社区香炉二组沿南环路两侧地段、五桥头肯旺片区。2.市食品厂后坡南面山脚至牛鼻山片区地段。3.西环路与教育路口交接处、南桥到市通机厂至武警支队训练场公路两侧地段。4.市职业学院至市农机局片区地段。5.西环路人民厂转盘周边地段。6.河北工人新村至东江长排公路沿线地段。7.金城江公园西部山坡周边地段。治理对象是:上述范围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土地平整等各类违法行为为。
治理目标是:通过分类查处在建或历年以来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巩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防控效果,建立打击两违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未取得国土、规划等相关许可手续及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筑物等均属于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
违法建设一是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二是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三是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四是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五是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六是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七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什么是违法用地行为
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行为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属违法占地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土地的;
违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四、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律后果
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违法建设是否可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均为违法建设,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
七、哪些建设行为应向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八、违法建设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依法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全面清理我市规划区内村民未经规划、国土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个人承包地或集体土地以出租、出卖、合作开发等形式转让给外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企业用于非农业的建设。对一些外来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受利益驱动,擅自将租用、购买的农民承包田、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房屋或平整后搭建临时构筑物用于仓储、停车、车辆销售、机械修理等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物实施拆除,坚决制止和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十、对于干扰阻挠执法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如何发挥群众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自行拆除搭建的违法建设;二是积极参与和配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三是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十二、拆迁与违法建设的异同
拆迁,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有关*策进行补偿后实施房屋拆除,这属于征地拆迁。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依法对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这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这两类拆迁,都需要有合法的拆迁手续,都需要对房屋权利人进行合法赔偿,以保护其物权利益。一言以蔽之,拆迁往往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属于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一是其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所有违法建设都具有的属性;二是建设后果的违法性,这是违法建设存在的属性,对规划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违法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也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故不受到物权的法律保护。
十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为何停水 、停电、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根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第八条:对于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管理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用电、用水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对于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不得提供相应服务。第九条:市住建、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过程中,自查明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情况向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通报备案。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接到住建、国土部门的情况通报后,不得再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项目办理证照、供电、供水,已经办理证照的应当收回,已经办理、供电、供水的应当及时停止供电、供水。
十四、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我市城乡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执*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